
两年前,王女士携未及成年儿子,因丈夫李某投资移民获批而随同来到加拿大。当时的计划是:李某回大陆居留,继续经营较为庞大的国内生意;王女士则留在加国抚育儿子直到他三年后上大学,届时王女士也可以申请加国公民;等王女士成为公民后,回国陪伴丈夫并继续帮助打理公司。原本圆满的家庭计划,不出半年即被丈夫风流不轨的行为打乱。
王女士得悉,丈夫已经与公司里一位女同事同居。尽管王女士感到极度羞辱,还是耐心劝说丈夫回心转意,维护家庭的完整。李某则以等待王女士入籍回归的三年多时间,生活上需要人照顾为由,敷衍、拒绝妻子劝说。两年间,李某曾短暂回过加国一次,但也未尽夫妻同居义务。王女士见劝说无效,心灰意冷,决定提出离婚。
或会暴露在华财产
王女士决定离婚后,即面临以下的法律问题:
一、在加拿大,还是在中国提出离婚?
根据加拿大离婚法律,申请人在加国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就可向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申请离婚。即是说,王女士可在加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中国法院对王女士的离婚诉讼也具有管辖权,王女士也可以向被告李某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诉。
考虑到在加国提出离婚,会过多地暴露在中国的财产,以及李谋出庭的不便和语言障碍,王女士决定在中国李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向居住在中国的配偶提起离婚诉讼,须准备哪些材料?
1,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该法还规定:居住国外的一方,既可以授权委国内托亲友,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在实践中,请律师办理较为有效,可免走很多弯路,不致浪费时间和金钱。
2,向法院出具自己的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但如果居住在国外,又不愿或不能回国出庭,就须要书面向法院表明自己对本离婚诉求的基本法律意见,如同意或不同意的离婚态度及其理由、对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等与婚姻结束有关的处理意见。
以上两项文件,必须经过加拿大有公证权机构的公证以及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的相应认证。
3,如果当事人已经是加拿大公民,该当事人还须把加拿大护照或其他公民文件进行公证和认证。
4,以上文件的任何部分如果是英文制成的,须由中国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否则翻译无效。
三、离婚后婚姻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婚姻财产一般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共同财产包括如下项目: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中国《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财产分割的方法,一是双方协商,二是法院判决。
在本文案例中,王女士除了可以用一般的方法争取财产权利外,还可以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但具体数目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与国内配偶离婚一般要办多久?
在中国,与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一样,离婚诉讼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审理,即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一般在3至6个月审结。
本案中的王女士,离婚理由充分(至少具有“分居两年”、“配偶与他人同居”等两项法定理由),只要在加国的文件材料准备周全,无论对方离婚同意与否,在一般法定时间内应可结案。
童克明
中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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